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川财采〔2021〕7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积极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升采购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等规定,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拟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线试运行。
根据《通知》,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建设,具备供应商征集、随机抽取、邀请、日常管理、信用评价、综合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登录供应商库。
《通知》提出,2021年7月15日起,供应商库正式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开放征集、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功能。征集入库供应商的数量满足随机抽取条件后,开放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系统功能。供应商库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的规则及要求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另行发布。
《通知》规定,试运行期间,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六项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照《通知》要求申请加入供应商库:一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是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强调,供应商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一是入库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二是供应商提供资格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三是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信息或者证明材料的;四是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加入供应商库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五是经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再纳入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范围。如已清退出库供应商符合入库资格要求后,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积极推进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工作,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升采购监管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暂行办法》(川财规〔2021〕8号)等规定,财政厅组织建设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拟于2021年7月15日起上线试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
本通知所称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系统(以下简称供应商库)是指由四川省财政厅组织建设,具备供应商征集、随机抽取、邀请、日常管理、信用评价、综合服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首页登录供应商库。
二、试运行范围
试运行期间,开放征集、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功能。
三、时间安排
2021年7月15日起,供应商库正式上线试运行,征集入库供应商的数量满足随机抽取条件后,开放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系统功能。供应商库随机抽取和邀请供应商的规则及要求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另行发布。
四、供应商征集
(一)征集供应商范围。
试运行期间,公开征集政府采购工程类供应商。
(二)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均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加入供应商库。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当在供应商库如实录入相关资格信息,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附件1);
2.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或者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扫描件。此项为满足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等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未提供则不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
3.供应商具备的特定资质证书的扫描件。此项不限定资质数量,未提供则视同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供应商库将根据供应商录入的资格信息生成承诺函和声明函,由供应商加盖电子印章确认生效;其他证明文件由供应商录入相应资质信息后上传。
(四)入库流程及要求。
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下载学习系统操作手册,并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1.注册登录和身份绑定。供应商下载安装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互联互通驱动,使用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四川省)数字证书互认范围的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注册,通过法定代表人手机短信验证后,提交完成注册,并绑定身份信息。
2.签订入库协议。供应商登录供应商库在线确认供应商库入库协议(附件4)后,即完成入库协议签订,协议正式生效。
3.提交资格信息。供应商按照要求录入资格条件信息、上传资格证明材料,并确保资格条件信息和相应证明材料一致。出现不一致时,以在供应商库录入的资格信息作为认定标准,供应商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4.选择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作为随机抽取条件。意向业务地区是指供应商意向从业的县(市、区),意向采购品目是指供应商能够承接的项目范围。采购代理机构明确项目所在县(市、区)和采购品目后,供应商库中选择了对应的意向业务地区和采购品目的供应商,才能纳入该项目随机抽取的范围。
5.系统校验。供应商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供应商录入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入库;供应商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供应商录入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通过后在供应商库生成相应资质信息。
校验不通过的,供应商按照提示信息进行核实、修改。确因相关证书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校验通过的,供应商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修改相应信息。
6.公示入库信息。已入库供应商的资格信息将通过供应商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入库后,资格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登录供应商库进行更新。否则,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带来的不利后果。
(五)清退出库。
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清退出库:
(1)入库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
(2)供应商提供资格信息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3)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信息或者证明材料的;
(4)冒用或者借用他人资质加入供应商库或者参加采购活动的;
(5)经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情形。
清退出库的供应商,不再纳入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范围。如已清退出库供应商符合入库资格要求后,可以再次申请入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存在应当清退出库的情形时,可以在供应商资格情况公示栏进行问题反映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对未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财政厅按入库协议约定处理;对已被邀请参加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由涉及的项目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和供应商库入库协议的约定,如实提供相关身份信息、资格信息和证明材料,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履行其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对因初始录入信息不实、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财政厅负责供应商库的日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邀请供应商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对被邀请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监督。
操作执行中,涉及供应商库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28-86727173、86728005;涉及政策制度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请向财政厅书面反馈,邮箱:scczzfcg@163.com。
附件:1.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函模版
2.中小企业声明函模版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模版
4.供应商库入库协议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3日